为加快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闸北服务外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特制定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范围
1、服务外包企业
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属地,能创造一定就业机会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新办企业。
2、服务外包楼宇
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外包楼宇。
3、服务外包园区
商务部和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市信息委批准的上海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都市型工业园区通过产业调整,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外包园区。
二、财政扶持政策内容
从2007年起,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新办企业、楼宇和园区,按以下条件给予财政扶持:
1、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注册地、经营地一致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年上缴区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达5万元至 50万元(含50万元)的,专项扶持的比例上限不超过上缴数的30%;上缴区级“三税”达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专项扶持的比例上限不超过上缴数的40%;引进的大企业,且年上缴区级“三税”达1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其企业所得税的区得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扶持,以后年度减半扶持;流转税的区得部分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比例扶持,上限一般不超过上缴数的50%。对个别特大型纳税大户,流转税(区得部分)可适当放宽扶持比例,给予扶持发展。
2、从2007年起,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注册地、经营地一致且在本区特定区域内(如现代交通商务核心区、上海多媒体谷和市北工业新区)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视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即年上缴的区级“三税”达5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区相对应的促进现代交通商务核心区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促进多媒体谷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和促进市北工业新区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3、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外包楼宇,为鼓励该楼宇的销售、物业部门在促进服务外包工作中作出贡献,按该楼宇入驻服务外包企业上缴的区级“三税”,给予3%至10%的专项补贴;以后年度对上缴的区级“三税”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给予3%至10%的专项补贴。
4、商务部和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区,根据区财力的可能,从区级财政收入中安排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进行匹配,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主要用于园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市信息委批准的上海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园,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报区政府批准,享受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都市工业园区通过产业调整为服务外包园区的,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5、对经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等)新入驻服务外包园区,涉及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对其购买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按购房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经营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120万元)。
6、对部分纳税状况好、成长性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服务外包企业,经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通过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给予短期融资20%的贴息。
7、经税务机关审核,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8、至2010年底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申报、审批程序
1、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服务外包企业,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2、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确认批准。
4、区财政局根据闸北区促进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批准的依据,向企业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四、其他
1、上述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时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检查部门查补的税收不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3、上述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市重大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4、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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